复仇与正义

“复仇”不再是我们口中的词汇。它似乎属于电影世界里,或者文学世界里的,那个久远的时代。比如说,人类早期的野蛮部落时期。或者一个社会混乱,是非颠倒的强权统治时期。再来,一个脱离统治政权的,民间自行作主的社会系统。

“复仇”带有贬义。其实,换个比较好听的讲法是:执行正义。

今天,我们依赖于司法与立法这两个国家系统来维持正义。其他人侵犯了我们,我们就报警,我们就上法庭告他。这就是我们的复仇行为。当犯法的人被绳之以法时,我们的仇恨心情就得到了疏解,因为我们被还了一个公道。说到底,我们报了一箭之仇。

“复仇”之所以带着负面的形象,是因为它是个人性的。在一个司法和立法系统不健全的社会里,人们得不到应得的正义,个人或团体以本身的力量执行各自的正义时,正义就难免带着主观性。像过分惩罚,或者带着私人感情行事,甚至于冤枉清白者都可能出现。简单说,法律掌握在个人手中,甚至成为个人的工具。

文明的世界,当然不能依赖于个人担当起司法和立法的责任。但是,一个健全的司法和立法系统,也依赖于许多外在的因素。当标榜着公正与正义的系统出现了腐败的现象时,我们的社会就会面对倒退到以个人力量执行正义的野蛮时代的危机。在这种野蛮社会里,只有强者才有能力“复仇”,弱者只能永远含恨。而问题关键更在于,强者未必是有道德的个体。

如果说“复仇”带有强烈的个人私心,所以它不属于文明的法制社会;那我们也必须确保“正义”没有被腐败吞噬,才能够平衡一个人,一个团体以至整个社会的情绪是平衡的。因为,“复仇”的本能永远存在于人的血液当中。就像,人类永远期望“正义”一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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